-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04-08 10:35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泰政发〔2022〕64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就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如下计划:
一、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为努力构建与泰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泰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由市民政局牵头起草。
(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泰州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制定《关于推动泰州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由市教育局牵头起草。
(三)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文件精神,指导我市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
(四)为加快推动我市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强化要素集聚,以延链、补链、壮链、优链为重点,强化新理念赋能、产加销贯通、多功能拓展、强主体引领、全要素集聚,着力推动全环节提升、全链条增值、全产业融合,不断提升农业全产业链附加值,依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泰州市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
(五)为提高我市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99号)等规定,制定《泰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起草。
(六)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筑牢生态安全边界,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等规定,制定《泰州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
(七)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流程,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措施保障,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以及按照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小微工程,建立起“全覆盖”的安全监管长效化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
(八)为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制定《支持市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由市国资委牵头起草。
(九)为加快推动我市沿江港口高质量发展,根据《内河航运发展纲要》(交规划发〔2020〕54号)、《长江干线港口布局及港口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交规划发〔2022〕110号)、《江苏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苏交港航〔2020〕2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苏港管委〔202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关于加快推动泰州市沿江港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
(十)为完善殡葬服务体系、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法治殡葬建设、持续推进移风易俗,通过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泰州殡葬改革工作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苏民发〔2021〕8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5号),制定《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牵头起草。
(十一)为促进城乡社区服务质效全面提升,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依据《江苏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苏政办发〔2022〕60号),制定《泰州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由市民政局牵头起草。
(十二)为规范我市现行劳模奖励待遇问题,依据《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16号)、《江苏省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泰州市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由市总工会牵头起草。
(十三)为进一步推动在泰高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发挥人才、科创、智库等资源优势,服务泰州高质量发展,制定《关于推动在泰高校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牵头起草。
(十四)为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风险,优化消费环境,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制定《泰州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由市商务局牵头起草。
(十五)为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起草。
二、年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修订《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泰政办发〔2022〕37号),由市民政局牵头修订。
(二)根据《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修订《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由市总工会牵头修订。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大众意见,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文件制定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文件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二)市司法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和把关,在合法性审核环节,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送审程序,积极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按照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
(三)凡未列入2023年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审核。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再予增列。
附件: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一览表
附件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一览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项目类别 | 牵头部门 | 送审时间 |
1 | 泰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 年内制定 | 市民政局 | 2023.1 |
2 | 关于推动泰州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 年内制定 | 市教育局 | 2023.2 |
3 | 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年内制定 | 市农业农村局 | 2023.2 |
4 | 泰州市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 年内制定 | 市农业农村局 | 2023.2 |
5 | 泰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 年内制定 | 市行政审批局 | 2023.3 |
6 | 泰州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年内制定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3.3 |
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 年内制定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2023.4 |
8 | 支持市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年内制定 | 市国资委 | 2023.4 |
9 | 关于加快推动泰州市沿江港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年内制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2023.5 |
10 | 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年内制定 | 市民政局 | 2023.5 |
11 | 泰州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 年内制定 | 市民政局 | 2023.6 |
12 | 泰州市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 年内制定 | 市总工会 | 2023.6 |
13 | 关于推动在泰高校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年内制定 | 市教育局 | 2023.7 |
14 | 泰州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 | 年内制定 | 市商务局 | 2023.10 |
15 | 关于进一步加强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年内制定 | 市文化广电 旅游局 | 2023.11 |
16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年内修订 | 市民政局 | 2023.5 |
17 | 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 | 年内修订 | 市总工会 | 2023.6 |